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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哪些?

Time:2024-03-19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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