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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股东拥有会计凭证查阅权
Time:2024-06-14新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此次实施的新公司法亮点之一——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这对于保护股东权利,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是尤为重要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法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即母公司可以穿透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同时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对股东持有股权时间无限制性要求。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新增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未规定股东必须持有时间要求,即股东只要取得了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或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就享有了会计凭证查阅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对股东持股比例无限制性要求。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新增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未规定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才拥有会计凭证查阅权。只要是公司股东,无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四、股份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条件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只有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才拥有股份公司会计凭证查阅权:
1.必须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达到连续持有一百八十日以上,且单独持有股份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2.必须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达到连续持有一百八十日以上,且合计持有股份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五、股东无会计凭证复制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是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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