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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务必要知道!

Time:2024-10-11

1.发票登记簿的保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发票的保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4.个人捐赠票据的保管期限?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5.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留存期限?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不得不提醒的点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了保管期限情况如下: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图片

所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存还需要符合上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哦!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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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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