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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务增值税政策与发票开具

Time:2025-06-13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日益普遍。劳务派遣业务涉及的增值税缴纳与发票开具问题,因其政策的复杂性和业务的特殊性,备受企业关注。以下将结合相关政策,详细阐述劳务派遣业务在增值税处理与发票开具方面的要点。

一、增值税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开票方式具体来看是以下三种: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扣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一下差额扣除的金额。

3.可以不选择差额纳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之,劳务派遣业务在增值税缴纳和发票开具方面,企业需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政策,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合理降低税负成本。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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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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