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News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解读
Time:2020-05-12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CAS22 与原CAS22 的比较
| 新CAS22 | 原CAS22 |
分类原则 | 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 |
分类结果 | 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计量基础 | 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债务工具分两种情况,对于即满足商业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又满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不同时满足两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量 | 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有一个例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无标价权益工具以成本计量 |
重分类 |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可以进行重分类 | 原CAS22中不允许主体在初始分类后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三类,而在一定条件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之间进行重新分类 |
减值 | 预期损失法 | 已发生损失法 |
(一)主要变化: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2、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而废弃已发生损失模型
新CAS22就减值而言,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而是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使得损失更早得被确认。
新CAS22第四十七条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其他变化
1、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基于单项资产,而业务模式可能更多地在组合层面确定,因此基于客观事实和情况,同一种金融工具可能被分类为不同类别。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来源:中国保险会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