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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新增附报事项职工薪酬
Time:2025-10-23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新申报表变化比较大,新增加了很多内容,其中有个栏次就是关于职工薪酬的。具体如何填报? 下面聊聊新增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具体填报应注意事项和对企业的影响。
一、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口径不同
《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规定: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二、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否包含在建项目人员工资
在建项目人员的工资会计核算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在建项目竣工后由“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结转到“固定资产”,那么在建项目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呢?《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第十章 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短期薪酬时,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上述规定,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人员工资属于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个人观点,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规定的填报口径包含在建项目人员工资。“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因此,填报口径含在建项目人员工资。
三、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口径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第十章 职工薪酬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如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根据上述规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口径包含劳务派遣,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规定,“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即填报的数据为会计核算口径。因此,个人观点,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口径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新增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新增附报事项“职工薪酬”,个人认为,填报的“职工薪酬”数据是税务机关为以下两种比对做准备的。1.个税和企业填写的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的比对,具体可以用企业实际支付的数据和企业个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比对,判断企业职工薪酬是否合理。2.对企业成本费用和阶段性收取发票的比对,以前预缴阶段没有工资数据,预缴阶段发票和成本费用比对数据可能不全,现在让企业统计工资数据,税务局可以提取企业成本发票数据,考虑企业工资等无票数据影响,间接比对企业填写实际利润的可靠性。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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