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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信息报送新规下电商经营企业的刷单业务如何纳税
Time:2025-10-31一、增值税的征税规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2026年即将实施的增值税法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征税核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这一界定在政策层面有着明确标准。刷单业务没有产生真实的货物销售,原则上来说不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中,需要跟主管税局举证沟通确认。
二、税局稽查案例分析(稽查案例来源于网络)
案例一:剔除刷单收入后确定实际销售收入
湛税二稽罚〔2022〕6号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天猫电商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28,210,062.60元,扣除刷单金额 20,128,110.80 元,实际收入8,081,951.80元(其中2020年10月 至12月在天猫取得的收入10,494,200.00元,扣除刷单金额 8,433,897.50 元,实际收入2,060,302.50元;2021年1月至12月 在天猫取得的收入17,715,862.60 元,扣除刷单金额11,694,213.30 元,实际收入6,021,649.30元)。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 8,081,951.80 元未开具发票、也未在账簿上记载,造成了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应纳税款。
案例二:企业无法提供刷单证明无法剔除刷单收入
徐税稽一罚[2024]3号
徐州一家企业在天猫平台经营旗舰店,这是一家主营水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电商店铺。经营模式主要有2种,以第一种模式为主。第一种是类似于提供居间服务,以收取佣金营利;第二种是买断后销售,以销售价差营利。 检查人员调取企业支付宝账单,企业承认2019年转账类目收入3.3亿元,2020年转账类目收入2.5亿元,2021年转账类目收入2.4亿元,2022年1至6月转账类目收入1.1亿元,为含刷单金额的实际销售额,扣除刷单部分后按其千分之五收取佣金。但你单位无法提供刷单相关证据,检查人员按照支付宝账单金额作为实际销售额。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分析,刷单业务在税局检查的时候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关键是看商家能否提供相关的证据,能证明是销售收入是刷单产生的,才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刷单收入。否则需要根据订单交易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刷单”资金流转的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邮件或直接购买物流数据),并说明“刷单” 成本、购买流数据的成本。
随着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机制的落地,刷单业务的税务监管已形成“数据留痕、证据说话、实质判定”的完整链条。如果借刷单之名隐匿真实收入的行为,必将面临严厉的税务处罚。在税收监管日益精准的今天,唯有坚持真实交易、规范申报,才能在网络经济中实现长远发展。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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