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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跟职工薪酬填报有关的10个问题

Time:2025-10-31

在申报第三季度所得税时,季度申报表改版,增加了与职工薪酬相关的附报事项,在近期的答疑咨询中,有很多会员企业咨询填报口径相关的问题。现在把大家问的频次比较多的梳理一下,我们一起讨论一下。

填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热点问题

1、两个项目是填报7-9月的数据还是1-9月的数据?

应该是填1-9月的累计金额

2、按照规定计提了绩效奖金但未发放,是否需要填写?

需要填“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不需要填写到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3、2025年3月份发放2024年已经计提的年终奖是否需要填写?

不需要填“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需要填写到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4、“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否包括个人承担的个税和社保?

包括个人承担的个税和社保

5、对于计入“生产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职工薪酬还未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是否要填写“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个人意见是应该填报。

6、大学实习生的报酬是否需要填写?

应该填报。企业接收的大学实习生,按照职工薪酬准则,会计上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7、劳务派遣职工的报酬支付给了派遣公司,取得了发票,是否需要填报?

可能会存在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但是根据职工薪酬准则会计上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个人意见是不填报,可以跟主管税局确认一下。

8、公司是小规模企业,发放工资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是否填报?

个人意见是应该填报,根据成本费用明细科目统计填报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或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9、给退休人员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福利不能在税前扣除,填报的时候是否需要剔除?

季度申报不需要剔除,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项填报,等年度汇算的时候再进行纳税调整。

10、董事的报酬是否填报?

董事如果不在公司任职,所得属于“劳务报酬”,不需要填写。如果属于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发放的薪酬需要填报相关项目。

注意:以上问题的填报口径仅是个人理解,并不是税局官方口径,仅供参考。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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