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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置换方案

Time:2020-05-12

  甲方: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2亿;

  乙方:浙江衢州榕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协议内容:乙方成立标的公司(重庆浙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定向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收购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45.2854%的股份,其中10.036%股份为委托持股,为便于计算,以下甲方的35%的股权按4000万计算。

  方案1:间接收购(现金流)

  首先乙方向甲方投资4000万取得甲方35%的股权,然后甲方向浙江衢州榕森公司出资4000收购标的公司,最后榕森公司将4000万套现给乙方。

  此种方式不需要实际支付现金,减少了企业整合的资金压力。

  若标的公司净资产较少, 则榕森公司需要对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考虑公司是否有亏损可弥补)。乙方套现麻烦,若是长期挂往来款可能会因为提供贷款服务需要交增值税,分红则需要交纳个税(能否榕森直接向甲方投资?)。

  方案2:直接收购(增资)

  榕森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进行增资,使其净资产或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然后由甲方收购。

  此种方式需实际支付现金,可能存在资金压力,但由于榕森公司可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不存在现金减少的风险。因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转让成本一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

  方案3:直接收购(评估增值)

  由于标的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通过评估增值为4000万,然后由甲方收购。

  此种方式不需要实际支付现金,但评估所产生的溢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榕森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全部为为股权(非货币性资产),满足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股权转让方可暂不确认相应的转让所得,获得递延所得税的效果。具体详见财税[2009]59号文,及财税[2014]109号文。

  能否评估到4000万?

  其他事项:

  对于委托持股部分,尽量约定具体明确,减少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委托持股可以将股东的一项权利或者多项权利委托给别人行使,比如表决权、收益权等,并且这些约定也可以在委托持股协议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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