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News
股权收购筹划
Time:2020-05-12富阳甲公司实收资本78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8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总额1.7亿元人民币,总资产9.19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境外个人股东(美籍华人)占25%,境内法人股东占75%,法人股东累计账面亏损1.3亿元人民币。现有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乙公司拟投资1亿美元(假定汇率为1:6.2)收购甲公司67%的股份,其中个人股东股份25%,法人股东股份42%。
假定境外个人股东美籍华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直接转让股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2000/67%*25%-7800*25%)*10%=2118.43万元(注1)
境内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应税收入=62000/67%*42%-7800*42%=35589.67万元;
因法人股东累计账面亏损13000万元,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589.67-13000)*25%=5647.42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2118.43+5647.42=7765.85万元。
(印花税=62000*0.05%=31万元)
注1: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当初是否是美元投入?若为美元投入,计算个税时应按(1亿美元/67%*25%-原实际支付的美元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方案一:通过先分配(或转股)后转让的方法来筹划:
因甲公司实收资本为7800万元,净资产为28000万元,则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合计为20200万元:
假设均为留存收益,其中盈余公积为3900万,未分配利润为16300万元,则先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195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该步骤境外法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50*25%*10%=48.75万元,法人股东免税,股本总额为=7800+1950=9750万元;
将未分配利润16300万元进行分配,境外法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300*25%*10%=407.50万元,法人股东免税;
考虑到已分配利润,此时乙公司购买股权转让价调整为=62000-16300=45700万元:
购买后境外法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700/67%*25%-9750*25%-48.75)*10%=1456.60万元(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合计缴纳个税=48.75+407.50+1456.60=1912.85万元;
境内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应税收入=45700/67%*42%-9750*42%=24552.76万元;因法人股东累计账面亏损13000万元,假定均为可弥补亏损,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552.76-13000)*25%=2888.19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912.85+2888.19=4801.04万元。
(印花税=1950*0.05%+62000*0.05%=31.98万元)
方案二: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
设立非居民企业A和B,将B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B设为持有甲67%股权的子公司,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然后由A将B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境外支付),这样A通过转让B股权,达到了间接转让甲股权的目的。
政策依据(1)确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由于B位于境外,A转让B股权的所得就是境外所得。(2)境外所得一般不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除了发生在境外且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外,非居民企业其他境外所得都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A直接控股B,其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注意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筹划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否定。《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方案二不可行。
方案三:将股权转让转为新股东增资扩股
甲公司原有实收资本7800万元,按增资后占比33%计算,乙公司投资62000万元中,15836.34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占比67%,其余46163.64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后企业股本总额增加,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乙公司新投入的资本金,对乙公司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资应缴纳印花税=62000*0.05%=31万元)
该方案应注意的是,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甲公司,性质属于甲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乙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