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信息 > 购置固定资产时所应注意的进项税金抵扣问题

购置固定资产时所应注意的进项税金抵扣问题

Time:2020-05-12

  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充分利用政策,还需明确许多细节问题。为给大家提供参考,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1.购置固定资产用于什么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某企业购置一栋楼房,价款合计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20万元。此栋楼房专用于职工宿舍。根据“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相关规定,220万元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置固定资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以得出结论:购置固定资产专用于不能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置固定资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比如,某企业购置一栋厂房,价款合计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20万元。此栋厂房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由于购置楼房不是专用于生产免税产品,根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之规定,220万元进项税金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原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时,应按规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企业于2016年11月购置一辆中型客车,价款合计1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0.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限期内进行了认证。此辆客车购进时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该企业又于2017年3月将该辆车转用于企业福利部门。具体处理如下:

  购进时固定资产原值18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已提折旧6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80-6=174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4×17%=29.58万元。

  4.原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由此得出结论,原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以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在购进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限期内进行了认证,才能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于2016年11月购置一辆中型客车,价款合计1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0.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限期内进行了认证。此辆客车购进时用于企业福利部门,发票认证后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企业又于2017年3月将该辆客车转用于生产经营,具体处理如下:

  购进时固定资产原值180×(1+17%)=210.6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已提折旧7.02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10.6-7.02=203.58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3.58÷(1+17%)×17%=29.58万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0571-87169350

2921943478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1001室

电话:0571-87169350

传真:0571-85173019

Q Q:2921943478

邮编:310009

电子邮件:web@xinghecpa.com

Copyright @ 2015-2017 Xinghecp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7023030号-1   技术支持 开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