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信息 > 老项目分包是否也能简易计税?

老项目分包是否也能简易计税?

Time:2020-05-12

  在项目开发中,总包方和甲方,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分包方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例如劳务分包、门窗分包、防水分包等。 

  案例:

  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如何界定建筑工程中的老项目?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总包方与甲方可选择简易计税

  目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很难将全部工程完全交由总包方亲自实施,特别是消防、幕墙、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基本上会“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来实施。

  案例中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该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总包方乙公司和房地产甲公司,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要看是否为建筑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判定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关键在于丙公司是否为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平行发包不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丙公司承建的专业工程,并不是总包方乙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总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经甲公司同意后分包丙公司,事实是由甲公司单独将消防、水电暖、装修等工程发包给丙公司,乙公司不对丙公司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同与总包合同不属于总分关系,地位实质属于平行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分包合同。

  丙公司承建的专业工程,既然不属于总分包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发包的关系,实质是另一个单独的总包合同。合同签订的开工日为2016年9月20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属于新项目,因此该项目不得按照乙公司所认定的老项目执行简易计税,应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与甲公司存在类似分包情况的房地产公司,不能简单地认为项目属于老项目,就一律取得3%征税率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案例中,如果甲公司取得丙公司开具的3%的增值税发票,就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0571-87169350

2921943478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1001室

电话:0571-87169350

传真:0571-85173019

Q Q:2921943478

邮编:310009

电子邮件:web@xinghecpa.com

Copyright @ 2015-2017 Xinghecp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7023030号-1   技术支持 开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