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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纳税咨询问题汇总2

Time:2020-05-12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来源:云南国税

  2、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

  我公司挂靠乙公司,而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下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以被挂靠人(乙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乙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由于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所以这种情况一般不单独收取挂靠费(利润都是被挂靠人的),而是支付贵公司管理费;以挂靠人(贵公司)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视为乙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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