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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解析

Time:2020-05-12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从此公告规定并结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及财税〔2018〕54号的规定来看,核心内容就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于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按规定执行。

  此外,企业在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应用,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特别需要注意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5、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6、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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