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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参考
Time:2013-06-14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1)企业对通用软件等进行个性化、本土化、系统化设计、改造的项目,可否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意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按规定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技术或产品研发,支付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意见: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方需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那么,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意见:可参照《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内容提供。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对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追补年限是几年?
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企业资产损失追补确认的年限为三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仍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认定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是三年累计计算,认定后如何计算?
意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等指标计算均按当年数。
4、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是否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意见:劳动合同不是合理工资薪金的必要前提条件,只要个人与单位存在雇用关系,其支付的工资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是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应按照27号文件规定执行。
6、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国产设备需提前报废,其已抵免税额是否追溯?留抵投资额能否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意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造成国产设备不到五年提前报废的,不属于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情形,其已抵免的税额可不予追缴。留抵投资额可享受至期满。
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存货发票的取得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则当年的存货结转成本可否税前扣除,如当年不得扣除,是否允许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
意见:若汇算清缴还未结束,允许企业在当年度扣除;若汇算清缴已结束,为简化操作,允许企业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那么对于投入使用后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如何处理?
意见:投入使用后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部分,在未取得发票以前其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发票取得后,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9、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由于合同中未明确划分境内、外劳务发生比例(如设计),居民企业在支付款项时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意见:劳务的发生地如为境外,则所得属于境外所得;发生地如为境内,则构成“机构、场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范围不包括提供劳务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
1、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是否可以适用以前年度?
意见: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征管法第35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可以适用以前年度。
2、个人将补交以前年度(该期间在其他地方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到现就职的企业报销,报销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并入报销当期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报销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补缴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3、个人由于离职而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归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4、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变更投资人时,税务机关是否认定为股权转让?
意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变更投资人时,实际上是原投资人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新投资人,应先按规定清算有关税务事项,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务院令第567号《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外国合伙企业在我们税务登记模块应指哪一类企业性质,税收如何征管?
意见:根据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信息整理人:税务咨询委员会、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 何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