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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存款和结构性存款现金流量列报要分清
Time:2022-10-31实务中,企业往往将闲置资金做为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存入银行,既能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高一点的存款利息。那么,定金存款和结构性存款是否做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列报呢?如果用定期存款质押或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如何列报呢?
一、定期存款现金流列报
1.未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因此,未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在现金流量表列报。
2.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现金流量列报。
对于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款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如果定期存款不存在限制,能够随时提前支取,且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该定期存款可以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列报。
如果定期存款存在限制,不能够随时提前支取;或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是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息收入,明确的持有至到期,该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需要在现金流量表列报。
3.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相关政策: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证监会)
二、结构性存款现金流列报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结构性存款在哪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
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符合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符合投资的特点。因此,符合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的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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