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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广宣费相关政策及案例解析

Time:2023-03-28

1广宣费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

汇总一下目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及政策,内容如下:

2计算限额的依据——销售(营业)收入

1.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即:会计“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会计不做收入的税法视同销售收入。

2.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3纳税申报案例

案例1A汽车生产公司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其他业务收入500万,视同销售收入300万,A公司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宣费300万,均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不存在以前年度结转额和分摊情形。

A汽车生产公司2022年度广宣费用扣除限额=(1000+500+300)×15%=270万,需要纳税调增30万元。

1.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2.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3.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对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后的关联企业,如何计算可扣除金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这个条款晦涩难懂,怎么理解呢?我们先举个例子:
案例2: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均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均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
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乙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
重点总结:企业发生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即,30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乙企业扣除。最终,“分摊”对A、B企业合计可扣除的广宣费没有影响。
不分摊时,甲公司可税前扣除广宣费300万元,乙企业可以扣除750万元,合计1050万;甲公司分摊100万元至乙企业,甲公司可税前扣除广宣费200万元,乙企业可以扣除850万元(750+100),合计1050万。
疑问1:甲、乙公司如何会计处理呢?
该政策为税收政策,会计处理不受影响,仍然是甲按照500万元,乙公司按照100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
疑问2:甲、乙公司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5对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的税务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的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会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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