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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劳务所得的预扣税制度

Time:2023-04-14

2023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宣布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居民纳税人2022年度综合所得的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汇算办理时间。有媒体在转发此消息时直接冠以“3月1日起,开始退钱”的标题。

这看上去确实是个好消息,可是仔细研究这个退钱的原因,却让不少人开心不起来。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在2011年6月30日颁布,于2018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自20191月日起施行的。其特点之一是将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收入,采用按月(按次)由居民纳税人分项预缴或委托支付方分别扣缴,次年3-6月汇算清缴、多还少补的征收方式。税务部门就四项收入分别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及预缴的税率和预缴周期,次年汇算清缴则将四项收入合并按统一的七级累进税率汇算,具体列示如下:

 

根据上述预缴税款及汇算的标准,我们设计了两个居民纳税人每月收入都为1万元,其中一位为纯工资薪金收入,另一位为纯劳务报酬收入全年预扣及汇算税款的对比情况:

假设某市有一对孪生兄弟,父母均年满60周岁,兄弟二人均已成家,各自育有一孩7周岁,哥哥是自由职业者,无固定工作,平时通过给影视城各个剧组当群演取得收入,月收入10000元,弟弟则是一事业单位职员,月薪也是10000元,兄弟二人每月预缴个税和年度汇算的情况如下表:

经上表对比可知,弟弟年度缴纳个税712.8元,预缴税款与年度汇算结果高度一致,无需补税也不用退税;哥哥每个月预缴1600元个税,全年预缴19200元,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为0,次年需要申请将年度预缴税款全额退还。于是,我们发现:

1、哥哥和弟弟全年取得综合收入的绝对值相同,因税制的安排哥哥的

劳务报酬按照扣除20%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最终汇算应纳税额为0,多纳税712.8元,可见税法给予劳务报酬更多的优惠;

2、哥哥因为预缴税的制度安排,不仅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每个月甚

比弟弟可支配现金少1540.60元,该笔资金以预扣税款的形式被占用了。

3、当次年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时,新的资金占用又已经开始。

我们还发现:

4、如果哥哥当年的劳务收入为全年仅一次性取得120000元,则根据

前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规定,当年预缴税款为120000*80%*40%-7000=36200元,年终申请退税额为36200元,占用的资金更多。

所以,设身处地考虑,作为灵活用工或者自由职业者,全年收入只有12万元的情况下15%-30%的收入被作为预扣税款占用,需要次年经汇算、申请才能退还且每年周而复始,如何能高兴得起来?

笔者认为,之所以劳务报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被安排了比工资薪金更多优惠(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而经过预扣预缴后的税收体反而比工资收入痛苦,其原因主要是劳务报酬预扣税制度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务报酬收入的定位有偏差

笔者大胆猜测,在个税征管规程的制定过程中,制度设计者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者当然的作为工资薪金取得者的兼职收入,因此在预扣个税时没有同步考虑免税额、专项扣除、附加扣除等项目予以抵减,甚至可能认为这些扣除项应该在工薪所得中得到了扣除如果予以再扣除就有重复扣除的风险。

2、预扣税率设置不合理

(1)20%、30%的预扣税率偏高

众所周知,劳务报酬预扣税率20%沿用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的税率,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纳税人的综合所得,不仅提高了免税额,还增设了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租房、按揭贷款利息等附加扣除项,劳务报酬按次适用20%、30%的预扣税率,与综合年收入相同税率对应年收入水平别在204000元-360000元和480000-720000元,劳务报酬扣税起点就20%且没有扣除项的预扣税率明显偏高;

(2)40%的畸高收入预扣税率偏低

以最近热播的电视连续剧《*飙》男主角张某为例,网上披露他参演该剧片酬为2000万元,如果是工薪所得,直接适用45%的最高税率,而作为劳务报酬,张某只需要按照扣除20%后适用40%的税率预缴部分个税,待来年汇算清缴再按照45%的适用税率补交个税,这种情况与前述中低收入的劳务报酬预缴个税情况形成鲜明对比,低收入者多交税,需要汇算申请退税,高收入者少纳税后期补税的现象与《个人所得税法》所特有的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似乎背道而驰。

3、目前实际操作中,工资薪金所得当月申报预扣个税允许先判断累计是否超过免税额60000,不超过不扣税,而劳务报酬收入只有在年终汇算时才允许扣除免税额、社会保障缴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大幅提升了预扣税款金额,虚增税收收入,增加了后期退税工作量和退税额,同样是劳动所得却有截然不同的免税额扣除安排,难言公平。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于1776年在其《国富论》中就把“平等”作为纳税四原则之首,我国的税收原则也把公平原则放在首位。同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劳务报酬收入不应仅仅作为工薪阶层的兼职收入或者个税综合所得的配角进行征收管理,其的预扣、汇算制度应该与工资薪金收入的预扣、汇算制度接轨,体现公平的纳税待遇。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向信息化、数字化方向快速发展,云端办正在成为新的上班模式,打破了传统办公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由线下市场转为线上。传统行业如零售、服饰等业态逐步向线上转移,企业开始用“零工”代替。中国人民大学灵活用工课题组等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显示,2021年中国有61.14%的企业在使用灵活用工,比2020年增加5.46%。2022年初,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2亿人左右。灵活就业市场迎来发式增长。

笔者设想,2亿灵活就业人员中,假设有10%的人达到《中国统计年鉴2022》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6.28万元的水平,则每年就有当年预缴,次年需全额退还的个人所得税2009.6亿元(6.28*80%*20%*2000=2009.6亿元),这部分当年多收次年退还的个税,只占2022年全国税收收入166614亿元的1.2%(财政部于20231月30日公布),却占这2000万纳税人人均年收入16%,如果能尽早退还甚至不再占用,将对这些纳税人的生活水平、消费能力产生明显的边际效用。

综上,笔者就当下劳务所得预扣税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取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将劳务报酬所得直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

现行20%30%40%的预扣税率是沿用了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之前原《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收入的适用税率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国地税尚未合并、各地税务局之间的征管信息还没完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劳务报酬收入随机、支付单位点多面广的特点,导致该项收入的税收管理存在信息孤岛。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履行扣缴义务时适用较高税率,每次完成扣缴,年终不再汇算对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还是有积极意义的。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已经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2022年自然人税费信息已经实现了“一人式”智能归集,税务执法、服务、监管正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不断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因此,将劳务报酬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在技术上已经没有障碍。

2、允许灵活就业者、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先行扣除免税额、专项扣除、附加扣除及慈善捐赠等扣除项。

首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既然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统一归并为综合所得,从性质上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同为劳动所得,应该在申报缴纳个税扣除免税额、专项扣除、附加扣除及慈善捐赠时,享受相同的政策。

其次,从政策层面,为了鼓励灵活就业这一就业形态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认为,灵活就业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要求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对于灵活就业所取得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制度,及时根据形势变化做出优化调整,正是税务部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 夏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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