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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时是否包含内部交易确认收入

Time:2023-06-19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总、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有时会发生资产转移的情形,由于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人,会涉及收款并开具发票的问题,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单独进行了会计处理。那么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包括总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发生交易确认的销售收入吗?总公司向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时,三因素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分公司之间或分公司向总公司销售的收入?

一、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将总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简单相加,对于总分公司以及分公司之间资产的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应将内部交易进行抵消后进行计算,不包括总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发生交易确认的销售收入。

二、按三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因此,按三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时,分公司参与计算的“营业收入”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包含分公司之间或分公司向总公司销售的收入。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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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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