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上)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2020-05-12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下)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1.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该适用哪个政策?答: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新三板或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2020-05-12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最近经常有财税会员咨询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老顾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以方便大家学习应用。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激励的具体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员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下取得的所得,不论形式如何,均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5-12

股权收购筹划

富阳甲公司实收资本78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8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总额1.7亿元人民币,总资产9.19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境外个人股东(美籍华人)占25%,境内法人股东占75%,法人股东累计账面亏损1.3亿元人民币。现有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乙公司拟投资1亿美元(假定汇率为1:6.2)收购甲公司67%的股份,其中个人股东股份25%,法人股东股份42%。

2020-05-12

股权置换方案

甲方: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2亿;乙方:浙江衢州榕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内容:乙方成立标的公司(重庆浙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定向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收购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45.2854%的股份,其中10.036%股份为委托持股,为便于计算,以下甲方的35%的股权按4000万计算。

2020-05-1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2020-05-1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 略

2020-05-12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所得税退税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处理政策进行了完善。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0-05-12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20-05-12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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