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债券利息的优惠政策

2021-07-16

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这样做

2021-07-16

减免税款的常见会计处理

2021-07-1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1-07-16

两部门公告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9月1日起施行

2021-07-12

哪些特殊情况下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21-07-12

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改哪了

2021-07-12

税总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2021-07-12

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是劳务报酬所得!

案例情况:   甲公司于2017年5月成立,主营医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有一天,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陈先生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他到税务局核实,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因为甲公司的员工潘先生同时存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引发了税收风险预警。   经查询,甲公司的员工潘先生曾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为甲公司,货物劳务名称为“劳务费”。

2020-11-16

关于“纳税义务人”五个容易出错的问题

问题一 王总是甲公司的股东,原始投资额100万元,控股100%,现在股权转让给胡总,转让价300万元。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若是胡总未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所在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出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因此,王总属于股权出让方,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胡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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