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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2020-05-14

坚持问题导向 税务部门全力破解企业“注销难”梗阻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破解企业注销难题,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下大力气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办理流程和减少报送资料,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
2020-05-14

最高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8月2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2020-05-14

上交所:科创板设置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1月30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6项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
2020-05-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03-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019-04-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12-17

4月起 纳税信用评价将会发生这些改变!
纳税信用等级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从4月1号起,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该项规定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0-05-1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2020-05-14

办税程序简化 会计人的福音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关于纳税申报,会计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1.简化受理文书
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