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这些涉税点不能忽略

公司向员工借款筹集资金,一方面可能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企业间拆借,甚至还可向个人借款,来缓解资金压力,解决企业资金需求。企业向个人借款付一定的利息是理所当然,但是一定要注意涉税处理。公司向员工借款的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有哪些涉税事项?有什么税务风险?

2020-05-12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近期成为税收领域的关注重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车船税是目前18个税种中,仅有的3个通过人大立法的税种。此次修正是该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以来迎来的首次修正,其变动内容自然倍受关注。虽然之前传闻降低税率、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增加多边税收征管合约及反避税都是本次修正案涉及内容,但2月22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仅提出允许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并于2月24日通过了表决。

2020-05-12

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复】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0-05-12

购置固定资产时所应注意的进项税金抵扣问题

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充分利用政策,还需明确许多细节问题。为给大家提供参考,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2020-05-12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上)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2020-05-12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下)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1.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该适用哪个政策?答: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新三板或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2020-05-12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最近经常有财税会员咨询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老顾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以方便大家学习应用。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激励的具体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员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下取得的所得,不论形式如何,均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5-12

股权收购筹划

富阳甲公司实收资本78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8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总额1.7亿元人民币,总资产9.19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境外个人股东(美籍华人)占25%,境内法人股东占75%,法人股东累计账面亏损1.3亿元人民币。现有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乙公司拟投资1亿美元(假定汇率为1:6.2)收购甲公司67%的股份,其中个人股东股份25%,法人股东股份42%。

2020-05-12

股权置换方案

甲方: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2亿;乙方:浙江衢州榕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内容:乙方成立标的公司(重庆浙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定向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收购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45.2854%的股份,其中10.036%股份为委托持股,为便于计算,以下甲方的35%的股权按4000万计算。

2020-05-1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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