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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置换方案
甲方: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2亿;乙方:浙江衢州榕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内容:乙方成立标的公司(重庆浙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定向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收购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45.2854%的股份,其中10.036%股份为委托持股,为便于计算,以下甲方的35%的股权按4000万计算。
2020-05-1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2020-05-1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 略
2020-05-12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所得税退税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处理政策进行了完善。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0-05-12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20-05-12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020-05-12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05-12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个热点问题
现在正是各位企业财务人员忙着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时期,在本周咨询答疑的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是会员咨询的频率比较高的,因此给大家汇总到一起,供大家参考。
2020-05-12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内容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2020-05-12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20-05-12